台灣的行政法規中,經常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秩序行為者,除對之科處一定金額之罰鍰外,再附加以行為人應於一定之限期內,完成改善措施之義務,若行為人未遵期履行時,則輔以「連續處罰」之措施。惟此類連續處罰規定之性質,在現今行政執行法與行政罰法理論尚未有一致之見解,實務上之判決亦仍分歧,進而衍生出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之諸多爭議問題。本文係從現行環保法規對於「連續處罰」的立法方式,進一步探討「連續處罰」的性質與立法目的,以釐清「連續處罰」的屬性定位,並對於是否牴觸「一事不二罰」進行分析。同時「限期改善,連續處罰」是台灣的環保法規中,特有的裁罰制度,往往具有密切的關聯性。「限期改善」之性質為行政罰或行政執行抑行政處分、行政指導?本文以為應屬行政執行中的告誡期間。最後,本文也對連續處罰之制度,做出結論,並提出建議。
书籍详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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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13: |
978-3-639-81652-5 |
ISBN-10: |
3639816528 |
EAN: |
9783639816525 |
书籍语言: |
中文 |
By (author) : |
鈞宏 戴 |
页数 : |
304 |
出版于: |
18.02.2019 |
分类: |
Law, Occupation, Financ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