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租稅制度有助於公共利益之增進,使現行民主政治得以落實,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否則即增加人民之租稅法上負擔,與「租稅法律主義」有違。但由於租稅法律本身規定有欠細密、租稅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技術性質、稽徵程序複雜性與因修法程序繁瑣不及反應社會經濟繁雜多變情形,實務上稽徵機關為避免對於租稅法律或命令之抽象性獨自判斷而使稅務行政陷於雜亂無章、確保稅捐法規的統一公平的執行、減輕稅務人員以及稅務代理人的適用法令遭遇疑義之困難與工作負擔,並使稅捐稽徵機關的行為具有預測可能性進而提高稅捐法規的安定性,解釋函令有存在的必要。惟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逕行訂定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條款,有違反「法律安定性」原則,因為人民此時已經無法預測其財產權會受到何種範圍的侵犯。 有關土地交易所得部分,對土地增值單獨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乃成為所得稅之分離課稅。然現行實務營利事業出售土地,雖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其盈餘分配予股東時,屬股東之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歸課股東獲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似與「租稅法律主義」有違。
Book Detai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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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13: |
978-3-639-82905-1 |
ISBN-10: |
3639829050 |
EAN: |
9783639829051 |
Book language: |
中文 |
By (author) : |
陽誠 斯 |
Number of pages: |
240 |
Published on: |
2016-12-26 |
Category: |
Tax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