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机构投资者的积极股东行为对公司治理的良性作用已经逐渐被认可。2000年以来,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战略下,我国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快速发展。十年过去了,我国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够如所期望的那样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并发挥其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国外的良好制度移植到我国后,效果如何?怎样正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提出中国式的解决措施?本书首先在对英美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研究文献回顾的基础上,以法学的视角,分析和概括我国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模式。接着,针对相关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及法律制度等环境背景,分析机构投资者在我国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的原因。最后,文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宏观方面,应发展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改善民事诉讼环境;加强资本市场法律和配套制度的构建。从机构投资者自身出发,应完善人才监管机制和对机构投资者的业绩评价体系;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同时大力发展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优化投资者结构,从而更好的发挥其对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
Book Detai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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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13: |
978-3-639-73813-1 |
ISBN-10: |
3639738136 |
EAN: |
9783639738131 |
Book language: |
中文 |
By (author) : |
莉婷 龚 |
Number of pages: |
76 |
Published on: |
2015-03-11 |
Category: |
Law, Occupation, Finances |